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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90923号“双鲸药业DOUBLE WHA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02271号
2024-01-05 00:00:00.0
申请人:青岛双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识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90923号“双鲸药业DOUBLE WH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基于申请人在主营的第5类上的“双鲸”商标及企业商号创意而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79831号“双鲸”商标、第38099672号“双鲸”商标、第41355225号“双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宣传册及形象展示图;申请人双鲸、悦而品牌市场占有率证明及行业排名新闻;申请人企业荣誉及品牌荣誉;申请人公益活动照片及视频;参加展会照片及资料;销售凭证;网络检索结果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已生效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双鲸药业”与引证商标三文字“双鲸”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财务审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税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财务审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识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90923号“双鲸药业DOUBLE WH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基于申请人在主营的第5类上的“双鲸”商标及企业商号创意而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79831号“双鲸”商标、第38099672号“双鲸”商标、第41355225号“双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宣传册及形象展示图;申请人双鲸、悦而品牌市场占有率证明及行业排名新闻;申请人企业荣誉及品牌荣誉;申请人公益活动照片及视频;参加展会照片及资料;销售凭证;网络检索结果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已生效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双鲸药业”与引证商标三文字“双鲸”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财务审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税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财务审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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