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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40861号“KIWI SNOW”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441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奇异雪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奇异雪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40861号“KIWI SN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WI SNOW”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433587号“雪花”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具出租”。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13949号“雪花醴”、第66431606号“雪花小酒馆”、第31639138号“SNOW CREATIVE SHOP”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酒馆;鸡尾酒会服务;啤酒屋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啤酒”商品上的“雪花”、“SNOW”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及其关联公司在先字号权,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40861号“KIWI SNOW”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奇异雪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奇异雪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40861号“KIWI SN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WI SNOW”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433587号“雪花”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具出租”。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13949号“雪花醴”、第66431606号“雪花小酒馆”、第31639138号“SNOW CREATIVE SHOP”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酒馆;鸡尾酒会服务;啤酒屋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啤酒”商品上的“雪花”、“SNOW”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及其关联公司在先字号权,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40861号“KIWI SNOW”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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