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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78540号“碧格丽BIGELI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3500号
2019-08-07 00:00:00.0
申请人:碧格丽(北京)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和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78540号“碧格丽BIGELI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我局引证的第14240500号商标、第22370620号商标、第15696441号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在构成要素、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和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78540号“碧格丽BIGELI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我局引证的第14240500号商标、第22370620号商标、第15696441号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在构成要素、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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