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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04362号“SKLANA 圣克劳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41267号
2020-05-28 00:00:00.0
申请人:刘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4362号“SKLANA 圣克劳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KLANA 圣克劳娜”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7611号“Sola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4362号“SKLANA 圣克劳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KLANA 圣克劳娜”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7611号“Sola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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