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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06466号“普利斯克 PRECIK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060号
2025-05-08 00:00:00.0
异议人一:株式会社普利司通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二:上海越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增生
异议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上海越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增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306466号“普利斯克 PRECI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普利斯克 PRECIK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697号、第6504809号“普利司通”、第1424390号、第6504999号“BRIDGESTON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轮胎(车辆用)、内胎(车辆用)”、第28类“游戏机、轮盘赌用轮”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注册并使用于“轮胎”商品上的“普利司通”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一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23074号“普雷萨斯”、第42691513号“谱瑞萨斯”、第45839979号“普雷斯”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用弹子、玩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6466号“普利斯克 PRECIK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二:上海越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增生
异议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上海越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增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306466号“普利斯克 PRECI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普利斯克 PRECIK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697号、第6504809号“普利司通”、第1424390号、第6504999号“BRIDGESTON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轮胎(车辆用)、内胎(车辆用)”、第28类“游戏机、轮盘赌用轮”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注册并使用于“轮胎”商品上的“普利司通”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一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23074号“普雷萨斯”、第42691513号“谱瑞萨斯”、第45839979号“普雷斯”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用弹子、玩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6466号“普利斯克 PRECIK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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