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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84883号“绿嘉香 LVJIAX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40380号
2021-02-20 00:00:00.0
申请人:龙川绿嘉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84883号“绿嘉香 LVJIA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96351号“巴拿巴 Barnab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07056号“omnia bolani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575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00621号“森林一派 Forest Se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550506号“souther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6582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36317号“绿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05114号“绿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03971号“绿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取得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搜狐网站对申请人的相关报道;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香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用香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绿嘉香”与引证商标七、八及引证商标九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绿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84883号“绿嘉香 LVJIA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96351号“巴拿巴 Barnab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07056号“omnia bolani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575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00621号“森林一派 Forest Se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550506号“souther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6582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36317号“绿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05114号“绿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03971号“绿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取得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搜狐网站对申请人的相关报道;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香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用香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绿嘉香”与引证商标七、八及引证商标九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绿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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