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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28778号“热风驼REFENGTU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9992号
2025-04-14 00:00:00.0
申请人:上海热风时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福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6日对第33828778号“热风驼REFENGT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热风HOTWIND”为中国时尚零售连锁品牌,申请人的在先注册“热风”“HOTWIND”商标经多年宣传和使用,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为广大公众熟知,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46603号“热风 REFENG及图”商标、第16990302号“热风”商标、第10105001号“热风”商标、第3883836号“RE FENG”商标、第3403966号“HOTWIND”商标、第8873235号“HOTWIND”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明显具有抄袭摹仿在先知名商标、囤积倒卖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来源等产生误认。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介绍;2、门店清单及照片;3、行业排名、审计报告;4、采购合同和发票;5、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6、媒体宣传报道;7、在先案例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热风”商标有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对申请人的在先品牌造成任何影响,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无不当,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恶意注册之情形,且争议商标已被广泛使用和宣传。争议商标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亦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列举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网店截图等。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补充提交了京东店铺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常熟市梅李镇维后家居用品商行于2018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9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引证商标五“HOTWIND”与引证商标六“HOTWIND”可直译为“热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证明经其宣传使用,“HOTWIND”商标已与申请人“热风”商标形成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显著识读汉字“热风驼”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读汉字“热风”以及引证商标五、六的对应中文“热风”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的拼音部分“REFENGTUO”与引证商标四“RE FENG”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作出裁定的当然依据。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福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6日对第33828778号“热风驼REFENGT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热风HOTWIND”为中国时尚零售连锁品牌,申请人的在先注册“热风”“HOTWIND”商标经多年宣传和使用,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为广大公众熟知,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46603号“热风 REFENG及图”商标、第16990302号“热风”商标、第10105001号“热风”商标、第3883836号“RE FENG”商标、第3403966号“HOTWIND”商标、第8873235号“HOTWIND”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明显具有抄袭摹仿在先知名商标、囤积倒卖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来源等产生误认。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介绍;2、门店清单及照片;3、行业排名、审计报告;4、采购合同和发票;5、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6、媒体宣传报道;7、在先案例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热风”商标有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对申请人的在先品牌造成任何影响,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无不当,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恶意注册之情形,且争议商标已被广泛使用和宣传。争议商标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亦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列举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网店截图等。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补充提交了京东店铺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常熟市梅李镇维后家居用品商行于2018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9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引证商标五“HOTWIND”与引证商标六“HOTWIND”可直译为“热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证明经其宣传使用,“HOTWIND”商标已与申请人“热风”商标形成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显著识读汉字“热风驼”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读汉字“热风”以及引证商标五、六的对应中文“热风”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的拼音部分“REFENGTUO”与引证商标四“RE FENG”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作出裁定的当然依据。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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