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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90366号“中盛酱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621号
2023-01-04 00:00:00.0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盛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益通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聪杰
委托代理人:中谷创想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盛酱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聪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7090366号“中盛酱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盛酱酒”指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白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81305号“盛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利口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加之双方同处于贵州省仁怀市,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90366号“中盛酱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益通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聪杰
委托代理人:中谷创想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盛酱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聪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7090366号“中盛酱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盛酱酒”指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白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81305号“盛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利口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加之双方同处于贵州省仁怀市,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90366号“中盛酱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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