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499784号“水字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45852号
2024-12-0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6499784 |
申请人:福州水字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宽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99784号“水字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05263号“字节”商标、第64334809号“字节”商标、第45769840号“字节”商标、第52512750号“字节”商标、第44687435号“字节 AI”商标、第44695429号“字节人工智能”商标、第54543807号“字节办公”商标、第28070935号“字节办公”商标、第59631346号“字节商城”商标、第31611054号“字节商业”商标、第44687474号“字节推荐”商标、第44696332号“字节搜索”商标、第37294604号“字节支付”商标、第44695443号“字节数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液位传感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半导体器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宽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99784号“水字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05263号“字节”商标、第64334809号“字节”商标、第45769840号“字节”商标、第52512750号“字节”商标、第44687435号“字节 AI”商标、第44695429号“字节人工智能”商标、第54543807号“字节办公”商标、第28070935号“字节办公”商标、第59631346号“字节商城”商标、第31611054号“字节商业”商标、第44687474号“字节推荐”商标、第44696332号“字节搜索”商标、第37294604号“字节支付”商标、第44695443号“字节数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液位传感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半导体器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