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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313401号“韩之秀飞丝HANZHIXIUFEIS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4856号
2024-10-15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万兴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万兴泰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313401号“韩之秀飞丝HANZHIXIUFEIS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韩之秀飞丝HANZHIXIUFEIS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香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695号、第742101号、第1580242号“海飞丝”商标、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4549655号“海飞丝”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护发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UNNY RORO”“AHC+”“NARSV”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13401号“韩之秀飞丝HANZHIXIUFEIS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万兴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万兴泰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313401号“韩之秀飞丝HANZHIXIUFEIS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韩之秀飞丝HANZHIXIUFEIS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香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695号、第742101号、第1580242号“海飞丝”商标、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4549655号“海飞丝”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护发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UNNY RORO”“AHC+”“NARSV”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13401号“韩之秀飞丝HANZHIXIUFEIS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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