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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78911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893号
2025-04-28 00:00:00.0
异议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秋娴
异议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秋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78911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360号、第28789638号、第6801952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羽绒服”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8911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秋娴
异议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秋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78911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360号、第28789638号、第6801952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羽绒服”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8911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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