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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991457号“尔吉吉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330号
2023-07-28 00:00:00.0
申请人:上海吉尔吉吾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1457号“尔吉吉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30734号“吉尔吉”商标、第66367827号“吉尔吉”商标、第3879392号“吉尔吉”商标、第54371081号“吉尔吉药业”商标、第66378798号“吉尔吉药业”商标、第10270483号“吉尔吉”商标、第26099203号“吉尔吉”商标、第10270291号“吉尔吉”商标、第26377905号“吉吾吉尔”商标、第5581444号“吉尔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动物用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香皂;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匙除外);牙刷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核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匙除外);牙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21类、第3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1457号“尔吉吉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30734号“吉尔吉”商标、第66367827号“吉尔吉”商标、第3879392号“吉尔吉”商标、第54371081号“吉尔吉药业”商标、第66378798号“吉尔吉药业”商标、第10270483号“吉尔吉”商标、第26099203号“吉尔吉”商标、第10270291号“吉尔吉”商标、第26377905号“吉吾吉尔”商标、第5581444号“吉尔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动物用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香皂;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匙除外);牙刷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核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匙除外);牙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21类、第3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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