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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82207号“WOW SNOW WONDERLAN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361号
2020-01-1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5982207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鸿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0日对第15982207号“WOW SNOW WONDE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在先知名电影名称以及图形的复制和摹仿,属于恶意注册申请。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明显的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不良影响。四、争议商标整体并无独创部分,仅直接表示了核定使用服务的来源和质量等特点,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五、已有在先因缺乏显著性被依法驳回、宣告无效的在先案例。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电影《冰雪奇缘》的对比信息、“WOW”的翻译资料、在先案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禁止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案中,争议商标由“WOW SNOW WONDERLAND”及图形构成,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整体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构成对核定服务的来源、质量等特点的直接说明或描述。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鸿乐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0日对第15982207号“WOW SNOW WONDE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在先知名电影名称以及图形的复制和摹仿,属于恶意注册申请。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明显的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不良影响。四、争议商标整体并无独创部分,仅直接表示了核定使用服务的来源和质量等特点,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五、已有在先因缺乏显著性被依法驳回、宣告无效的在先案例。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电影《冰雪奇缘》的对比信息、“WOW”的翻译资料、在先案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禁止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案中,争议商标由“WOW SNOW WONDERLAND”及图形构成,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整体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构成对核定服务的来源、质量等特点的直接说明或描述。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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