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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834305号“渔跃鱻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5419号
2025-05-14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市渔跃鲜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34305号“渔跃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98451号“鱼跃活鲜”商标、第30283153号“鱼跃”商标、第13464374号“鱼跃”商标、第20283764号“鱼跃YUWELL”商标、第30274368号“鱼跃”商标、第30051628号“鱼跃 让科技律动生命 YUWELL”商标、第30065888号“鱼跃 健康立心科技立行  YUWELL”商标、第49195064号“鱼跃 我家 酸菜鱼”商标、第57544897号“鱼跃YUWEL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至七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鱼跃鱻生”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七的权利状态对本案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因引证商标二至七权利状态不稳定从而申请中止的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34305号“渔跃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98451号“鱼跃活鲜”商标、第30283153号“鱼跃”商标、第13464374号“鱼跃”商标、第20283764号“鱼跃YUWELL”商标、第30274368号“鱼跃”商标、第30051628号“鱼跃 让科技律动生命 YUWELL”商标、第30065888号“鱼跃 健康立心科技立行  YUWELL”商标、第49195064号“鱼跃 我家 酸菜鱼”商标、第57544897号“鱼跃YUWEL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至七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鱼跃鱻生”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七的权利状态对本案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因引证商标二至七权利状态不稳定从而申请中止的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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