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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374699号“彭金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83394号
2020-08-13 00:00:00.0
异议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丰县大驹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丰县大驹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4374699号“彭金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彭金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三轮车;助力车;冷藏车;摩托车;小汽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82764号“金彭”商标,第7366798号、第9227501号“金彭JINPE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车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相似,因此双方商标在上已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374699号“彭金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丰县大驹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丰县大驹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4374699号“彭金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彭金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三轮车;助力车;冷藏车;摩托车;小汽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82764号“金彭”商标,第7366798号、第9227501号“金彭JINPE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车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相似,因此双方商标在上已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374699号“彭金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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