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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40908号“罗斯.罗宾斯 BUZZ ROBBIN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1606号
2021-06-04 00:00:00.0
异议人:布阿知识产权所有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庆洪
委托代理人:温州华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布阿知识产权所有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庆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9340908号“罗斯.罗宾斯 BUZZ ROBBIN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罗斯.罗宾斯 BUZZ ROBBINS”指定使用于第25类“成品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33161号“BASKIN BR ROBBINS”、第36260940号“芭斯罗缤”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340908号“罗斯.罗宾斯 BUZZ ROBBIN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庆洪
委托代理人:温州华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布阿知识产权所有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庆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9340908号“罗斯.罗宾斯 BUZZ ROBBIN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罗斯.罗宾斯 BUZZ ROBBINS”指定使用于第25类“成品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33161号“BASKIN BR ROBBINS”、第36260940号“芭斯罗缤”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340908号“罗斯.罗宾斯 BUZZ ROBBIN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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