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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176057号“也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0541号
2023-10-27 00:00:00.0
异议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欧匠精酿啤酒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欧匠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第67176057号“也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也格”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拉格啤酒;精酿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原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9590352号“野格”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咖啡味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176057号“也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欧匠精酿啤酒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欧匠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第67176057号“也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也格”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拉格啤酒;精酿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原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9590352号“野格”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咖啡味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176057号“也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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