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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3195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5181号
2018-07-27 00:00:00.0
申请人:佛山市拜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博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319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颜料外的制造搪瓷用化学品等复审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93194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用于建筑材料的防水制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佛山博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319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颜料外的制造搪瓷用化学品等复审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93194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用于建筑材料的防水制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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