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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47559号“伊德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3704号
2025-05-23 00:00:00.0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麦吉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6日对第48247559号“伊德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30565号“伊利及图”商标、第1393725号“伊利”商标、第7608839号“伊利及图”商标、第27960734号“伊利”商标、第27950295号“伊利及图”商标、第33015082号“伊利及图”商标、第58143044号“伊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伊利”商标经长期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已被包括其相关公众在内的中国社会公众普遍熟知,请求对引证商标三、五在“牛奶、牛奶制品、酸奶、牛奶饮料(以奶为主)”商品上驰名的事实状态再次予以确认,并给予法律的积极保护。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伊利”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及其品牌排名情况;中国品牌影响力研究报告;广告合同、发票、媒体宣传资料;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调和油”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1月21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玉米油;食品用胶;肉;肉汤;水果罐头;牛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七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麦吉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6日对第48247559号“伊德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30565号“伊利及图”商标、第1393725号“伊利”商标、第7608839号“伊利及图”商标、第27960734号“伊利”商标、第27950295号“伊利及图”商标、第33015082号“伊利及图”商标、第58143044号“伊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伊利”商标经长期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已被包括其相关公众在内的中国社会公众普遍熟知,请求对引证商标三、五在“牛奶、牛奶制品、酸奶、牛奶饮料(以奶为主)”商品上驰名的事实状态再次予以确认,并给予法律的积极保护。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伊利”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及其品牌排名情况;中国品牌影响力研究报告;广告合同、发票、媒体宣传资料;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调和油”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1月21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玉米油;食品用胶;肉;肉汤;水果罐头;牛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七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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