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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94445号“新朝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62365号
2021-06-18 00:00:00.0
申请人: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94445号“新朝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496354号“朝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医院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8380号“朝阳流行音乐周 CHAOYANG INTERNATIONAL POP MUSIC FESTIV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草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94445号“新朝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496354号“朝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医院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8380号“朝阳流行音乐周 CHAOYANG INTERNATIONAL POP MUSIC FESTIV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草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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