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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00874号“TANBORE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82037号
2021-06-23 00:00:00.0
申请人:青岛朗瑞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00874号“TANBO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的第10038376号“TANBORESS及图”商标、第11196415号“TANBORESS”商标、第11196436号“TANBO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涡轮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第12715874号“炬安隆电器 JAL.ELEC.COMPON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涡轮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涡轮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申请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涡轮机”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00874号“TANBO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的第10038376号“TANBORESS及图”商标、第11196415号“TANBORESS”商标、第11196436号“TANBO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涡轮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第12715874号“炬安隆电器 JAL.ELEC.COMPON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涡轮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涡轮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申请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涡轮机”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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