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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89962号“罗氏好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4802号
2022-09-15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夔秀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89962号“罗氏好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3306号“罗氏及图”商标、第8706741号“罗氏LUOSHI及图”商标、第3873759号“罗氏”商标、第3858459号“罗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正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罗氏”,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奶、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婴儿食品、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89962号“罗氏好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3306号“罗氏及图”商标、第8706741号“罗氏LUOSHI及图”商标、第3873759号“罗氏”商标、第3858459号“罗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正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罗氏”,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奶、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婴儿食品、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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