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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45329号“碧潭类飘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14280号
2020-08-13 00:00:00.0
申请人:成都徐公飘雪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被申请人:熊晓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1日对第21145329号“碧潭类飘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第1969189号“碧潭飘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通过申请人及其商标被许可人长期使用,在同行业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为广大中国公众所熟知,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碧潭类飘雪”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即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容易误导相关公众,淡化申请人与“碧潭飘雪”驰名商标之间的关联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二、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申请注册了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近百余件商标,明显超出了其实际经营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同时,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碧潭飘雪”的存在,还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三、争议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5470884号“碧潭飘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极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争议商标注册公告打印页及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档案;
2、申请人与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关系证明;
3、商标使用图片;
4、申请人商标及被许可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相关媒体报道、荣誉证书;
5、申请人商标“碧潭飘雪” 受保护记录;
6、被许可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7、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信息分析报告及商标注册列表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历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公告,已充分表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具有独特的含义和显著性,与诸引证商标在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商标权利。三、申请人及其商标被许可人的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茶饮料饮品、甜品等,与争议商标指定的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领域毫无关联,同时申请人亦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碧潭飘雪”品牌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领域享有知名度,无法证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四、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具有显著性和识别度,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使用在其公司经营发展中,并非是复制摹仿他人商标,且被申请人为了公司发展需要,申请注册商标,是企业的正常需求,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被申请人仅在答辩理由中列出了被申请人在网上销售网址链接,未提交其他证据。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的申请属于恶意囤积,具有强烈的主观恶意性。
申请人又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查询截图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寻找赞助”服务,驳回广告宣传等服务,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异议裁定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9年4月7日第1642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权止于2027年12月20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专用权期限内,且商标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3、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的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专用权期限内,商标权利人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4、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企业法人,两者为关联公司,为利害关系人。
5、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众多与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茶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雪竹兰花飘雪”、“碧云涧竹芽”、“青针雀舌”、“甘露兰妃”、“雪芽毛尖”、“甘露毛峰”、“蒙顶甘露”、“茉莉银针”、“茉莉飘雪”、“碧潭类”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文件复制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达到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程度,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第30类茶等商品在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以及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联系的密切程度较弱,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通常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5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雪竹兰花飘雪”、“碧云涧竹芽”、“青针雀舌”、“甘露兰妃”、“雪芽毛尖”、“甘露毛峰”、“蒙顶甘露”、“茉莉银针”、“茉莉飘雪”、“碧潭类”等众多与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茶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述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被申请人:熊晓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1日对第21145329号“碧潭类飘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第1969189号“碧潭飘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通过申请人及其商标被许可人长期使用,在同行业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为广大中国公众所熟知,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碧潭类飘雪”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即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容易误导相关公众,淡化申请人与“碧潭飘雪”驰名商标之间的关联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二、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申请注册了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近百余件商标,明显超出了其实际经营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同时,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碧潭飘雪”的存在,还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三、争议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5470884号“碧潭飘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极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争议商标注册公告打印页及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档案;
2、申请人与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关系证明;
3、商标使用图片;
4、申请人商标及被许可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相关媒体报道、荣誉证书;
5、申请人商标“碧潭飘雪” 受保护记录;
6、被许可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7、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信息分析报告及商标注册列表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历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公告,已充分表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具有独特的含义和显著性,与诸引证商标在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商标权利。三、申请人及其商标被许可人的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茶饮料饮品、甜品等,与争议商标指定的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领域毫无关联,同时申请人亦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碧潭飘雪”品牌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领域享有知名度,无法证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四、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具有显著性和识别度,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使用在其公司经营发展中,并非是复制摹仿他人商标,且被申请人为了公司发展需要,申请注册商标,是企业的正常需求,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被申请人仅在答辩理由中列出了被申请人在网上销售网址链接,未提交其他证据。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的申请属于恶意囤积,具有强烈的主观恶意性。
申请人又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查询截图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寻找赞助”服务,驳回广告宣传等服务,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异议裁定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9年4月7日第1642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权止于2027年12月20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专用权期限内,且商标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3、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的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专用权期限内,商标权利人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4、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企业法人,两者为关联公司,为利害关系人。
5、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众多与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茶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雪竹兰花飘雪”、“碧云涧竹芽”、“青针雀舌”、“甘露兰妃”、“雪芽毛尖”、“甘露毛峰”、“蒙顶甘露”、“茉莉银针”、“茉莉飘雪”、“碧潭类”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文件复制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达到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程度,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第30类茶等商品在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以及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联系的密切程度较弱,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通常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5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雪竹兰花飘雪”、“碧云涧竹芽”、“青针雀舌”、“甘露兰妃”、“雪芽毛尖”、“甘露毛峰”、“蒙顶甘露”、“茉莉银针”、“茉莉飘雪”、“碧潭类”等众多与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茶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述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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