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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55404号“科沃西COVOX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042号
2025-05-15 00:00:00.0
异议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科沃云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科沃云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255404号“科沃西COVOX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沃西COVOXI”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产品展示;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52038号“科沃斯”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55404号“科沃西COVOX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科沃云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科沃云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255404号“科沃西COVOX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沃西COVOXI”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产品展示;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52038号“科沃斯”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55404号“科沃西COVOX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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