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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810874号“ZHANS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6161号
2024-01-24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椰道食品(海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璟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椰道食品(海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第68810874号“ZHANS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HANS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罐头;蔬菜罐头;加工过的坚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233145A号“苏萨及图”、第49352138号“SUS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奶;椰子油脂;食用果冻”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号“苏萨”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相关公众不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异议人在先商号权,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10874号“ZHANS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共同申请人: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椰道食品(海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璟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椰道食品(海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第68810874号“ZHANS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HANS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罐头;蔬菜罐头;加工过的坚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233145A号“苏萨及图”、第49352138号“SUS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奶;椰子油脂;食用果冻”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号“苏萨”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相关公众不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异议人在先商号权,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10874号“ZHANS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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