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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559781号“爱慕未停 I’M WAIT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9820号
2025-04-28 00:00:00.0
申请人:万城物流(佛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铭之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59781号“爱慕未停 I’M WAI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18833号“爱木未停”商标、第57979777号“I'M WAITING”商标、第42939755号“爱慕”商标、第6447142号“爱慕”商标、第13211740号“爱慕”商标、第10409337号“爱慕一家人”商标、第16882446号“爱慕女人会”商标、第53793454号“爱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铭之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59781号“爱慕未停 I’M WAI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18833号“爱木未停”商标、第57979777号“I'M WAITING”商标、第42939755号“爱慕”商标、第6447142号“爱慕”商标、第13211740号“爱慕”商标、第10409337号“爱慕一家人”商标、第16882446号“爱慕女人会”商标、第53793454号“爱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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