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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7761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81626号
2025-06-23 00:00:00.0
申请人:索毕洛夫.穆罕穆德江
委托代理人:徐州光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76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58620号“AL及图”、国际注册第1664305号“AL及图”、第18540647号“图形”、第12127702号“ALI”、第25867412号“ALI”、第76719494号“A-LI TOMATO NOOD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徐州光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76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58620号“AL及图”、国际注册第1664305号“AL及图”、第18540647号“图形”、第12127702号“ALI”、第25867412号“ALI”、第76719494号“A-LI TOMATO NOOD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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