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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16505号“蚂蚁财富金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3385号
2025-03-26 00:00:00.0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16505号“蚂蚁财富金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85776号“蚂蚁文化”商标、第22485728号“蚂蚁信息”商标、第13591440A号“蚂蚁联盟 ANTS ALLIANCE及图”商标、第18409215号“蚂蚁工坊”商标、第28696433号“蚂蚁商用车”商标、第63668765号“家赞 金蚂蚁”商标、第69431977号“小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系列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作为“蚂蚁集团”旗下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使用推广,申请商标已经与“蚂蚁集团”等具有相互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蚂蚁金服的宣传报道;蚂蚁金服所承担社会公益证明及所获荣誉证明;蚂蚁金服所获得的国家级证书;蚂蚁财富的部分介绍和报道。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上诉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已被撤销或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16505号“蚂蚁财富金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85776号“蚂蚁文化”商标、第22485728号“蚂蚁信息”商标、第13591440A号“蚂蚁联盟 ANTS ALLIANCE及图”商标、第18409215号“蚂蚁工坊”商标、第28696433号“蚂蚁商用车”商标、第63668765号“家赞 金蚂蚁”商标、第69431977号“小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系列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作为“蚂蚁集团”旗下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使用推广,申请商标已经与“蚂蚁集团”等具有相互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蚂蚁金服的宣传报道;蚂蚁金服所承担社会公益证明及所获荣誉证明;蚂蚁金服所获得的国家级证书;蚂蚁财富的部分介绍和报道。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上诉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已被撤销或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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