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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87510号“统一荣能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6380号
2025-05-27 00:00:00.0
异议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王海荣
异议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海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087510号“统一荣能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统一荣能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04813号“统一”、第11987683号“统一”、第41072726号“统一”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策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统一”,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87510号“统一荣能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王海荣
异议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海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087510号“统一荣能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统一荣能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04813号“统一”、第11987683号“统一”、第41072726号“统一”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策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统一”,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87510号“统一荣能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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