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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2928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71号
2025-02-06 00:00:00.0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瑞安市啊家服装店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瑞安市啊家服装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52928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套头衫;服装;成品衣;外套;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213号“红蜻蜓HONG及图”、第437028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2928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瑞安市啊家服装店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瑞安市啊家服装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52928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套头衫;服装;成品衣;外套;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213号“红蜻蜓HONG及图”、第437028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2928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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