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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19939号“安兰蔻 SECUREORCHIDNUTME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17150号
2020-10-29 00:00:00.0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红凌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红凌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5519939号“安兰蔻 SECUREORCHIDNUTME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工装裤;游泳衣;鞋;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兰蔻”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水;花露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7608号“兰蔻”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靴;鞋;拖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兰蔻”,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于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的包含该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19939号“安兰蔻 SECUREORCHIDNUTME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红凌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红凌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5519939号“安兰蔻 SECUREORCHIDNUTME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工装裤;游泳衣;鞋;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兰蔻”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水;花露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7608号“兰蔻”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靴;鞋;拖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兰蔻”,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于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的包含该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19939号“安兰蔻 SECUREORCHIDNUTME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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