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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8701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70180号
2020-07-10 00:00:00.0
异议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浙江蓄恒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蓄恒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48701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图形”构成,指定使用于第25类“成品衣;婴儿全套衣;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039号、第937179号、第1046979号、第437436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领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设计风格、视觉效果均相似,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的有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8701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浙江蓄恒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蓄恒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48701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图形”构成,指定使用于第25类“成品衣;婴儿全套衣;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039号、第937179号、第1046979号、第437436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领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设计风格、视觉效果均相似,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的有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8701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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