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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9373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7079号
2018-10-12 00:00:00.0
申请人:北京云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0937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802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指代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服务价目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两商标共存于商业管理辅助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 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0937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802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指代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服务价目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两商标共存于商业管理辅助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 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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