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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00336号“#FR2gol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365号
2023-01-27 00:00:00.0
申请人:甘唐辛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00336号“#FR2gol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76665号“FR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00336号“#FR2gol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76665号“FR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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