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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90184号“NOVACOG”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9913号
2023-05-19 00:00:00.0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0890184号“NOVACO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OVACO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集成电路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850366号“NOV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手机”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864188号“NOVA”、第20864387号“HUAWEI NOVA”、第33391539号“华为NOV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NOVA”,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引证系列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商品中的“编码和解码装置;数字信号处理器;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交互式触屏终端;平板电脑;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显示器专用托架;微处理机;大屏幕液晶显示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影像文件;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编解码装置和仪器;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存储装置;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电子交互式白板;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CD盘(只读存储器);计算机器;光学字符识别器;可视电话;发射器(电信);电子信号发射器;光通信设备;交换机;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网络通信设备;信号转发器;内部通信装置;电视摄像机;电子监控装置;声音传送装置;视频监控器;音频视频接收器;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视频信号接收机;自动广告机;图像增强器;照相机(摄影);放映设备;多媒体投影仪;摄影用屏;教学投影灯;视听教学仪器;非医用激光器;计量仪器;测绘仪器;测量装置;物理学设备和仪器;测量仪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用于测试印刷电路板的测试适配器;用于测试印刷电路板的测试装置;电测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半导体测试设备;计量仪表;激光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度计;光学玻璃;分光镜;配有目镜的仪器;显微镜;三棱镜(光学);摄谱仪;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电缆;同轴电缆;视频显示屏;信号遥控装置;LED显示屏;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舞台灯光调节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890184号“NOVACOG”商标在“编码和解码装置;数字信号处理器;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交互式触屏终端;平板电脑;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显示器专用托架;微处理机;大屏幕液晶显示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影像文件;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编解码装置和仪器;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存储装置;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电子交互式白板;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CD盘(只读存储器);计算机器;光学字符识别器;可视电话;发射器(电信);电子信号发射器;光通信设备;交换机;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网络通信设备;信号转发器;内部通信装置;电视摄像机;电子监控装置;声音传送装置;视频监控器;音频视频接收器;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视频信号接收机;自动广告机;图像增强器;照相机(摄影);放映设备;多媒体投影仪;摄影用屏;教学投影灯;视听教学仪器;非医用激光器;计量仪器;测绘仪器;测量装置;物理学设备和仪器;测量仪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用于测试印刷电路板的测试适配器;用于测试印刷电路板的测试装置;电测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半导体测试设备;计量仪表;激光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度计;光学玻璃;分光镜;配有目镜的仪器;显微镜;三棱镜(光学);摄谱仪;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电缆;同轴电缆;视频显示屏;信号遥控装置;LED显示屏;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舞台灯光调节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0890184号“NOVACO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OVACO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集成电路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850366号“NOV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手机”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864188号“NOVA”、第20864387号“HUAWEI NOVA”、第33391539号“华为NOV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NOVA”,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引证系列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商品中的“编码和解码装置;数字信号处理器;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交互式触屏终端;平板电脑;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显示器专用托架;微处理机;大屏幕液晶显示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影像文件;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编解码装置和仪器;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存储装置;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电子交互式白板;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CD盘(只读存储器);计算机器;光学字符识别器;可视电话;发射器(电信);电子信号发射器;光通信设备;交换机;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网络通信设备;信号转发器;内部通信装置;电视摄像机;电子监控装置;声音传送装置;视频监控器;音频视频接收器;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视频信号接收机;自动广告机;图像增强器;照相机(摄影);放映设备;多媒体投影仪;摄影用屏;教学投影灯;视听教学仪器;非医用激光器;计量仪器;测绘仪器;测量装置;物理学设备和仪器;测量仪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用于测试印刷电路板的测试适配器;用于测试印刷电路板的测试装置;电测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半导体测试设备;计量仪表;激光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度计;光学玻璃;分光镜;配有目镜的仪器;显微镜;三棱镜(光学);摄谱仪;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电缆;同轴电缆;视频显示屏;信号遥控装置;LED显示屏;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舞台灯光调节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890184号“NOVACOG”商标在“编码和解码装置;数字信号处理器;集成电路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交互式触屏终端;平板电脑;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显示器专用托架;微处理机;大屏幕液晶显示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影像文件;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编解码装置和仪器;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存储装置;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电子交互式白板;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CD盘(只读存储器);计算机器;光学字符识别器;可视电话;发射器(电信);电子信号发射器;光通信设备;交换机;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网络通信设备;信号转发器;内部通信装置;电视摄像机;电子监控装置;声音传送装置;视频监控器;音频视频接收器;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视频信号接收机;自动广告机;图像增强器;照相机(摄影);放映设备;多媒体投影仪;摄影用屏;教学投影灯;视听教学仪器;非医用激光器;计量仪器;测绘仪器;测量装置;物理学设备和仪器;测量仪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用于测试印刷电路板的测试适配器;用于测试印刷电路板的测试装置;电测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半导体测试设备;计量仪表;激光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度计;光学玻璃;分光镜;配有目镜的仪器;显微镜;三棱镜(光学);摄谱仪;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电缆;同轴电缆;视频显示屏;信号遥控装置;LED显示屏;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舞台灯光调节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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