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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38384号“郑世缘酒”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7665号
2020-05-13 00:00:00.0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郑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郑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1438384号“郑世缘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郑世缘酒”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精饮料原汁;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白酒”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有一定区别、整体外观对比尚可区分,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438384号“郑世缘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郑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郑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1438384号“郑世缘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郑世缘酒”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精饮料原汁;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白酒”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有一定区别、整体外观对比尚可区分,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438384号“郑世缘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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