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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10644号“MCOLEI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364号
2024-11-14 00:00:00.0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凯帝龙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凯帝龙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10644号“MCOLEI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COLEI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领带;围巾;羽绒服;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帽子;鞋;袜”。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991914号“MONCLER及图”商标、在先注册的第6084721号“MONCL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10644号“MCOLEI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凯帝龙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凯帝龙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10644号“MCOLEI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COLEI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领带;围巾;羽绒服;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帽子;鞋;袜”。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991914号“MONCLER及图”商标、在先注册的第6084721号“MONCL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10644号“MCOLEI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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