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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97285号“哇来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649号
2020-02-12 00:00:00.0
申请人:揭阳市容大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方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97285号“哇来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自主设计,具有显著性,在实际使用中已为广大消费者认知,具有很强的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51858号商标、第3373305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方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97285号“哇来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自主设计,具有显著性,在实际使用中已为广大消费者认知,具有很强的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51858号商标、第3373305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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