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8102450号“皇城山莊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8552号
2017-12-13 00:00:00.0
申请人: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雨仁慧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鹿泉区富兴商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州华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9月13日对第8102450号“皇城山莊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紧紧围绕“山莊”文化及历史传承,成功打造“山莊”系列品牌,并且经过申请人多年不遗余力的宣传推广,“山莊”品牌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9801号“山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93586号“山庄皇家窑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23990号“山莊老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商标,进而极易产生混淆。被申请人为了依傍“山莊”品牌,多次恶意申请或使用与“山莊”近似商标,其有非常明显的主观恶意,如不及时撤销争议商标,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也会使相关消费者的权益受损。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公司的简介;
2、部分报刊杂志的报道;
3、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
4、申请人注册商标明细;
5、申请人公司的审计报告;
6、部分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证书;
7、部分图片、收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无论从商标构成、外观、呼叫和含义上均不同,消费者可以相互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已有类似商标获得注册。其次,本案无效宣告提出时间已超过法定五年期限,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应予以驳回。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部分商标注册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如下:尽管承德避霞山庄饮品有限公司将系争商标转让给了鹿泉区富兴商店,但不能改变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的客观事实。原争议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依傍“山庄”品牌通过不正当竞争关系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恶意,不会因系争商标转让而消除。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被大量使用和宣传,更不会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很难区分标注引证商标与系争商标商品的来源,从而导致混淆误认。其次,申请人无效宣告申请的提出时间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并无时限要求。申请人对其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综上,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承德避霞山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2010年12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332期《商标公告》上。后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16年12月27日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所有。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3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汽酒”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由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3月13日申请注册,201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止,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三由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2010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3日止,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5、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规定。本案争议商标于2010年12月13日初审公告,在公告期限内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332期《商标公告》上,核准注册日为2012年10月21日。故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时间并未超过法定五年期限。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2013年8月30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4年5月1日实施。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皇城山莊老”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山莊”、引证商标二“山庄皇家窑藏”、引证商标三“山莊老酒”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且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山庄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白酒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酒类等商品上,易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属于上述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雨仁慧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鹿泉区富兴商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州华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9月13日对第8102450号“皇城山莊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紧紧围绕“山莊”文化及历史传承,成功打造“山莊”系列品牌,并且经过申请人多年不遗余力的宣传推广,“山莊”品牌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9801号“山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93586号“山庄皇家窑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23990号“山莊老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商标,进而极易产生混淆。被申请人为了依傍“山莊”品牌,多次恶意申请或使用与“山莊”近似商标,其有非常明显的主观恶意,如不及时撤销争议商标,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也会使相关消费者的权益受损。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公司的简介;
2、部分报刊杂志的报道;
3、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
4、申请人注册商标明细;
5、申请人公司的审计报告;
6、部分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证书;
7、部分图片、收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无论从商标构成、外观、呼叫和含义上均不同,消费者可以相互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已有类似商标获得注册。其次,本案无效宣告提出时间已超过法定五年期限,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应予以驳回。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部分商标注册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如下:尽管承德避霞山庄饮品有限公司将系争商标转让给了鹿泉区富兴商店,但不能改变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的客观事实。原争议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依傍“山庄”品牌通过不正当竞争关系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恶意,不会因系争商标转让而消除。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被大量使用和宣传,更不会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很难区分标注引证商标与系争商标商品的来源,从而导致混淆误认。其次,申请人无效宣告申请的提出时间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并无时限要求。申请人对其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综上,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承德避霞山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2010年12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332期《商标公告》上。后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16年12月27日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所有。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3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汽酒”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由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3月13日申请注册,201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止,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三由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2010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3日止,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5、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规定。本案争议商标于2010年12月13日初审公告,在公告期限内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332期《商标公告》上,核准注册日为2012年10月21日。故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时间并未超过法定五年期限。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2013年8月30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4年5月1日实施。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皇城山莊老”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山莊”、引证商标二“山庄皇家窑藏”、引证商标三“山莊老酒”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且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山庄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白酒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酒类等商品上,易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属于上述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