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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024133号“美莱严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65075号
2024-03-15 00:00:00.0
申请人:来斯奥集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专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24133号“美莱严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79695号“美来MINAR”商标、第5296696号“美来 MINAR”商标、第4508547号“美莱居”商标、第45420251号“美莱居”商标、第6111093号“美莱集成”商标、第8845852号“莱美”商标、第5962917号“莱美 LAMORE及图”商标、第7174981号“金美莱 KMELY”商标、第7174980号“金美莱 KMELY”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浙江专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24133号“美莱严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79695号“美来MINAR”商标、第5296696号“美来 MINAR”商标、第4508547号“美莱居”商标、第45420251号“美莱居”商标、第6111093号“美莱集成”商标、第8845852号“莱美”商标、第5962917号“莱美 LAMORE及图”商标、第7174981号“金美莱 KMELY”商标、第7174980号“金美莱 KMELY”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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