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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333688号“MOKK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0374号
2025-04-11 00:00:00.0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中哲艾尚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中哲艾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333688号“MOKK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KK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84721号“MONCLER”、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97644H号“MONCL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33688号“MOKK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中哲艾尚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中哲艾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333688号“MOKK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KK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84721号“MONCLER”、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97644H号“MONCL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33688号“MOKK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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