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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70091号“老友记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57021号
2022-11-2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24370091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好好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70091号“老友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3082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投入有效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类制品”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8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24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本案中,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及复审程序中均未提交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于“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70091号“老友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3082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投入有效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类制品”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8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24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本案中,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及复审程序中均未提交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于“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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