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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66518号“楚大CHU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766号
2020-04-28 00:00:00.0
申请人:荆门市楚大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荆门市森皓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66518号“楚大CHU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7470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702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荆门市森皓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66518号“楚大CHU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7470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702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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