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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55922号“百姓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357号
2024-12-05 00:00:00.0
异议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杭州贝诺市场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贝诺市场研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055922号“百姓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姓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商业咨询、顾问和信息服务;人事管理咨询;会计;为他人推销”。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94991号“老百姓”、第7189529号“老百姓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55922号“百姓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杭州贝诺市场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贝诺市场研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055922号“百姓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姓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商业咨询、顾问和信息服务;人事管理咨询;会计;为他人推销”。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94991号“老百姓”、第7189529号“老百姓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55922号“百姓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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