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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97829号“阿巴克ABAK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28205号
2019-12-24 00:00:00.0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五谷合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腾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4日对第19497829号“阿巴克ABA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久负盛名的跨国企业,作为全球领先咖啡品牌,申请人在世界咖啡零售的餐饮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品牌影响力遍及全世界,其名下的“星巴克”、“STARBUCKS”系列商标早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在咖啡店、咖啡馆服务及咖啡商品上被中国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440819号“星巴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19115号“星巴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12638号“巴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21813号“爱巴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21812号“艾巴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组成、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知名“星巴克”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属于典型的傍名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具有欺骗性,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由《财富》杂志公布的“2014年全球最受赞赏公司排行榜”;
2、有关星巴克品牌获奖的中文报道;
3、申请人荣获“2013年中国最佳雇主”称号以及2014年全球最佳“绿能”品牌的媒体报道;
4、华通明略(MILLWARD BROWN)发布的2011至2014年《BRANDZ最具价值全球品牌百强调查结果》;
5、福布斯FORBES网站公布的“全球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TOP100”;
6、由国际商标协会编著的《驰名及知名商标》(第二版)节录;
7、英国知名品牌价值资讯公司BRAND FINANCE近期公布的2016年全球最具价值餐厅排行榜;
8、申请人第一家中国门市店营业执照及其开业的媒体报道;
9、中国日报网、新浪财经网、新浪网、北京商报等媒体相关报道;
10、申请人官网关于申请人在中国市场首推茶饮品的信息;
11、申请人所获的荣誉资料;
12、2000-2010年申请人在中国的子公司的审计报告;
13、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及相关门店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材料;
14、申请人在华子公司的门店图片、营业执照、分店图片、网络商城信息资料;
15、广告服务协议和报纸、杂志、室外等广告宣传资料。
1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星巴克”的中文媒体报道及文献的《检索报告》;
17、申请人在华所做的公益事业的报道;
18、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19、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决书、判决书;
20、相关广告服务协议、广告宣传图片、宣传网站资料及其他宣传资料;
21、关于“STARBUCKS”、“星巴克”的品牌态势调研报告;
22、网上关于被申请人的相关销售情况;
23、其他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没有恶意抄袭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荣誉资料、争议商标注册的相关流程、实际使用图片及办公区照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各引证商标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牛、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9显示,申请人“星巴克”、“STARBUCKS”商标在咖啡、咖啡饮料商品和咖啡店、咖啡馆服务上曾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商标局的异议决定书及我委异议复审裁定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多次确认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该部分裁判文书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9及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因此,对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评审主张,我局将结合《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评述。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阿巴克”,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星巴克”、“爱巴克”、“艾巴克”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巴克”,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星巴克”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证据用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五谷合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腾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4日对第19497829号“阿巴克ABA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久负盛名的跨国企业,作为全球领先咖啡品牌,申请人在世界咖啡零售的餐饮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品牌影响力遍及全世界,其名下的“星巴克”、“STARBUCKS”系列商标早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在咖啡店、咖啡馆服务及咖啡商品上被中国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440819号“星巴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19115号“星巴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12638号“巴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21813号“爱巴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21812号“艾巴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组成、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知名“星巴克”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属于典型的傍名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具有欺骗性,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由《财富》杂志公布的“2014年全球最受赞赏公司排行榜”;
2、有关星巴克品牌获奖的中文报道;
3、申请人荣获“2013年中国最佳雇主”称号以及2014年全球最佳“绿能”品牌的媒体报道;
4、华通明略(MILLWARD BROWN)发布的2011至2014年《BRANDZ最具价值全球品牌百强调查结果》;
5、福布斯FORBES网站公布的“全球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TOP100”;
6、由国际商标协会编著的《驰名及知名商标》(第二版)节录;
7、英国知名品牌价值资讯公司BRAND FINANCE近期公布的2016年全球最具价值餐厅排行榜;
8、申请人第一家中国门市店营业执照及其开业的媒体报道;
9、中国日报网、新浪财经网、新浪网、北京商报等媒体相关报道;
10、申请人官网关于申请人在中国市场首推茶饮品的信息;
11、申请人所获的荣誉资料;
12、2000-2010年申请人在中国的子公司的审计报告;
13、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及相关门店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材料;
14、申请人在华子公司的门店图片、营业执照、分店图片、网络商城信息资料;
15、广告服务协议和报纸、杂志、室外等广告宣传资料。
1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星巴克”的中文媒体报道及文献的《检索报告》;
17、申请人在华所做的公益事业的报道;
18、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19、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决书、判决书;
20、相关广告服务协议、广告宣传图片、宣传网站资料及其他宣传资料;
21、关于“STARBUCKS”、“星巴克”的品牌态势调研报告;
22、网上关于被申请人的相关销售情况;
23、其他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没有恶意抄袭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荣誉资料、争议商标注册的相关流程、实际使用图片及办公区照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各引证商标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牛、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9显示,申请人“星巴克”、“STARBUCKS”商标在咖啡、咖啡饮料商品和咖啡店、咖啡馆服务上曾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商标局的异议决定书及我委异议复审裁定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多次确认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该部分裁判文书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9及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因此,对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评审主张,我局将结合《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评述。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阿巴克”,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星巴克”、“爱巴克”、“艾巴克”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巴克”,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星巴克”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证据用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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