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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96624号“HETT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102号
2025-03-1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5296624 |
异议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尚品筑卫浴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尚品筑卫浴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96624号“HETT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ETTG”指定使用在第11类、第20类商品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HETTG”指定使用在第11类“水管龙头、坐浴浴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1063号、第30676946号、第47038405号、第20561480号、第20529899号、第20529847号、第20529587号、第20529723号“HEGII”商标,第7757596号“恒洁HEGLL”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管道(卫生设备部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HETTG”指定使用在第20类“浴室柜、浴室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963802号、第47070681号、第20565173号、第20534774号、第20534749号、第20534665号、第20534707号“HEGII”商标,第33266166号“恒洁HEGII”商标,第69879965号“恒洁 HEGII 选品质 就是选生活”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盥洗台(家具)、梳妆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淋浴器、浴室装置”商品上的第3241063号“HEGII”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6624号“HETT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尚品筑卫浴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尚品筑卫浴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96624号“HETT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ETTG”指定使用在第11类、第20类商品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HETTG”指定使用在第11类“水管龙头、坐浴浴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1063号、第30676946号、第47038405号、第20561480号、第20529899号、第20529847号、第20529587号、第20529723号“HEGII”商标,第7757596号“恒洁HEGLL”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管道(卫生设备部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HETTG”指定使用在第20类“浴室柜、浴室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963802号、第47070681号、第20565173号、第20534774号、第20534749号、第20534665号、第20534707号“HEGII”商标,第33266166号“恒洁HEGII”商标,第69879965号“恒洁 HEGII 选品质 就是选生活”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盥洗台(家具)、梳妆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淋浴器、浴室装置”商品上的第3241063号“HEGII”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6624号“HETT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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