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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5629号“小飞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3420号
2018-12-1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4375629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国浦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通瑞特(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75629号“小飞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1813号决定,于2018年05月1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商标局提供在2014年7月31日至2017年7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复审商标原申请人为“湖南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隶属于湖南电视台,经改制,本案原申请人其权利义务改由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承担。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就一直由本案申请人持续使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南广播电视台的通知等;2、人民网关于从营销角度看金鹰卡通频道的经营策略的报道页面截图、百度图片关于金鹰卡通小飞猪的搜索结果页面截图、全球品牌网关于金鹰卡通小飞猪幼儿园加盟信息页面截图、百度知道关于小飞猪金鹰卡通的搜索结果页面截图、芒果tv关于飞行幼儿园2012等视频页面截图;3、新浪网关于湖南金鹰卡通卫视今日开播 欲掀动画新高潮(组图)的报道页面截图、土豆网关于金鹰卡通2015频道包装——小飞猪视频页面截图、搜狐视频关于第七届金投赏创意盛会 金鹰卡通的亲子6.1时代的报道页面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4年11月23日由湖南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申请注册,200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2月20日。2017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湖南广播电视台机构编织方案的批复显示:湖南电视台已被撤销,现改制为湖南广播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属于湖南广播电视台的直属事业单位,改制时间为2010年6月25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商标局撤销决定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证。
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分析:证据1的资质证书、改制文件等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人民网关于从营销角度看金鹰卡通频道的经营策略的报道页面截图、百度图片关于金鹰卡通小飞猪的搜索结果页面截图、全球品牌网关于金鹰卡通小飞猪幼儿园加盟信息页面截图、百度知道关于小飞猪金鹰卡通的搜索结果页面截图、芒果tv关于飞行幼儿园2012等视频页面截图,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衣、皮带(服饰用)商品。证据3、新浪网关于湖南金鹰卡通卫视今日开播 欲掀动画新高潮(组图)的报道页面截图、土豆网关于金鹰卡通2015频道包装——小飞猪视频页面截图、搜狐视频关于第七届金投赏创意盛会 金鹰卡通的亲子6.1时代的报道页面截图等,亦未体现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游泳衣、皮带(服饰用)商品投入到市场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国浦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通瑞特(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75629号“小飞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1813号决定,于2018年05月1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商标局提供在2014年7月31日至2017年7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复审商标原申请人为“湖南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隶属于湖南电视台,经改制,本案原申请人其权利义务改由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承担。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就一直由本案申请人持续使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南广播电视台的通知等;2、人民网关于从营销角度看金鹰卡通频道的经营策略的报道页面截图、百度图片关于金鹰卡通小飞猪的搜索结果页面截图、全球品牌网关于金鹰卡通小飞猪幼儿园加盟信息页面截图、百度知道关于小飞猪金鹰卡通的搜索结果页面截图、芒果tv关于飞行幼儿园2012等视频页面截图;3、新浪网关于湖南金鹰卡通卫视今日开播 欲掀动画新高潮(组图)的报道页面截图、土豆网关于金鹰卡通2015频道包装——小飞猪视频页面截图、搜狐视频关于第七届金投赏创意盛会 金鹰卡通的亲子6.1时代的报道页面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4年11月23日由湖南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申请注册,200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2月20日。2017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湖南广播电视台机构编织方案的批复显示:湖南电视台已被撤销,现改制为湖南广播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属于湖南广播电视台的直属事业单位,改制时间为2010年6月25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商标局撤销决定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证。
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分析:证据1的资质证书、改制文件等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人民网关于从营销角度看金鹰卡通频道的经营策略的报道页面截图、百度图片关于金鹰卡通小飞猪的搜索结果页面截图、全球品牌网关于金鹰卡通小飞猪幼儿园加盟信息页面截图、百度知道关于小飞猪金鹰卡通的搜索结果页面截图、芒果tv关于飞行幼儿园2012等视频页面截图,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衣、皮带(服饰用)商品。证据3、新浪网关于湖南金鹰卡通卫视今日开播 欲掀动画新高潮(组图)的报道页面截图、土豆网关于金鹰卡通2015频道包装——小飞猪视频页面截图、搜狐视频关于第七届金投赏创意盛会 金鹰卡通的亲子6.1时代的报道页面截图等,亦未体现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游泳衣、皮带(服饰用)商品投入到市场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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