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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526599号“优时吉百利”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42207号
2023-11-30 00:00:00.0
申请人:内蒙古优时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优时吉博罗建筑产品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77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3378776号“优时吉博罗”商标、第1277806号“优时吉”商标、第5433028号“百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人在明知情况下,申请抢注原异议人及他人在先知名的建材品牌,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的“优时吉博罗USG Boral”商标的抄袭模仿。原异议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出具的“优时吉博罗建筑产品私人有限公司”的《公司成立易名证书》公证认证件;2、关于美国“优时吉公司”是世界石膏板发明者的调查报告;3、优时吉博罗USG Boral官网;4、优时吉博罗USG Boral官网;5、2017-2018年网易家居等专业网站关于优时吉博罗新品发布的报道;6、优时吉博罗的中国子公司等关联主体企业信用信息;7、2020年1月优时吉博罗与蓝光阿拉汀电商平台合作协议;8、2017年7月搜狐网关于乐晴智库发布的《石膏板行业竞争壁垒》研究报告的报道;9、优时吉博罗项目案例;10、2016-2020年“优时吉博罗”产品户外广告合同、付款记录、广告成品照片等;11、优时吉博罗产品宣传视频;12、“优时吉博罗”微博、微信等宣传信息;13、2017-2020年优时吉博罗参加博览会、论坛等行业活动的合同及照片;14、2017-2020年优时吉博罗参加博览会、论坛等行业活动的部分报道;15、2015-2020年优时吉博罗组织各类宣传活动的照片、合同及相关报道;16、2016年十大品牌网关于“中国十大石膏品牌(2016)”榜的报道;17、2017年“新浪家居年度大奖”奖杯及颁奖现场照片;18、2019年优时吉博罗受邀参编《纸面石膏板》国家标准修订协议书;19、2020年优时吉博罗全国石膏行业最具推动力企业证书;20、2016-2020年优时吉博罗有限公司所获专业奖项及证书;21、2014-2018年优时吉博罗参加公益活动的照片、证书及相关报道;22、被异议人(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23、被异议人(被申请人)官网;24、关于星牌与优时吉合作的报道;25、优时吉、优时吉博罗、优时吉博罗(重庆)针对被异议人(被申请人)系列抢注行为出具的所有权声明;26、关于被异议人(被申请人)抄袭品牌的介绍;27、“优时吉公司”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重庆)有限公司”授权书;28、针对第19866287号、第23438412号“优时吉百利”商标的在先裁定。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优时吉百利”指定使用于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胶合木板;石膏(建筑材料);胶合板;石膏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现在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中的第13378776号“优时吉博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熟石膏;涂层(建筑材料)”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7806号“优时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用石膏”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外观上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与引证商标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上并不相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原异议人已正式更名为可耐福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人在明知情况针对多个建材行业知名品牌进行了大量抄袭、摹仿,不具有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证商标一注销未满一年,结合原异议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应不予核准。
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与在异议阶段提交的证据大体一致。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涂层(建筑材料);胶合木板;石膏(建筑材料);胶合板;石膏板;水泥板;建筑用石粉;建筑灰浆;砂浆”商品上。
2、我局已核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优时吉博罗建筑产品私人有限公司提交的注销申请。
3、引证商标二、三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护墙板(建筑用);石膏板”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为优时吉公司,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为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重庆)有限公司。
优时吉公司授权优时吉博罗建筑产品私人有限公司引证其名下第19类“优时吉/USG”商标,针对本案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原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交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与其存在利害关系证明的证据,故我局不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相同近似问题予以评述。
4、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拉法基 LA FA RGE”、“优时吉百利”、“拉法基福牌”、“拉法基金隅”、“YOUSHIJI”、“奥博德”、“USGBL”等83件商标注册信息。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具体评审理由、异议决定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与被异议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建筑材料);石膏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用石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文字“优时吉百利”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文字“优时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双方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优时吉博罗USG Boral”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日前,“优时吉博罗USG Boral”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原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原异议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置评。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石膏(建筑材料);石膏板”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优时吉博罗建筑产品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77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3378776号“优时吉博罗”商标、第1277806号“优时吉”商标、第5433028号“百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人在明知情况下,申请抢注原异议人及他人在先知名的建材品牌,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的“优时吉博罗USG Boral”商标的抄袭模仿。原异议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出具的“优时吉博罗建筑产品私人有限公司”的《公司成立易名证书》公证认证件;2、关于美国“优时吉公司”是世界石膏板发明者的调查报告;3、优时吉博罗USG Boral官网;4、优时吉博罗USG Boral官网;5、2017-2018年网易家居等专业网站关于优时吉博罗新品发布的报道;6、优时吉博罗的中国子公司等关联主体企业信用信息;7、2020年1月优时吉博罗与蓝光阿拉汀电商平台合作协议;8、2017年7月搜狐网关于乐晴智库发布的《石膏板行业竞争壁垒》研究报告的报道;9、优时吉博罗项目案例;10、2016-2020年“优时吉博罗”产品户外广告合同、付款记录、广告成品照片等;11、优时吉博罗产品宣传视频;12、“优时吉博罗”微博、微信等宣传信息;13、2017-2020年优时吉博罗参加博览会、论坛等行业活动的合同及照片;14、2017-2020年优时吉博罗参加博览会、论坛等行业活动的部分报道;15、2015-2020年优时吉博罗组织各类宣传活动的照片、合同及相关报道;16、2016年十大品牌网关于“中国十大石膏品牌(2016)”榜的报道;17、2017年“新浪家居年度大奖”奖杯及颁奖现场照片;18、2019年优时吉博罗受邀参编《纸面石膏板》国家标准修订协议书;19、2020年优时吉博罗全国石膏行业最具推动力企业证书;20、2016-2020年优时吉博罗有限公司所获专业奖项及证书;21、2014-2018年优时吉博罗参加公益活动的照片、证书及相关报道;22、被异议人(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23、被异议人(被申请人)官网;24、关于星牌与优时吉合作的报道;25、优时吉、优时吉博罗、优时吉博罗(重庆)针对被异议人(被申请人)系列抢注行为出具的所有权声明;26、关于被异议人(被申请人)抄袭品牌的介绍;27、“优时吉公司”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重庆)有限公司”授权书;28、针对第19866287号、第23438412号“优时吉百利”商标的在先裁定。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优时吉百利”指定使用于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胶合木板;石膏(建筑材料);胶合板;石膏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现在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中的第13378776号“优时吉博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熟石膏;涂层(建筑材料)”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7806号“优时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用石膏”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外观上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与引证商标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上并不相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原异议人已正式更名为可耐福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人在明知情况针对多个建材行业知名品牌进行了大量抄袭、摹仿,不具有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证商标一注销未满一年,结合原异议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应不予核准。
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与在异议阶段提交的证据大体一致。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涂层(建筑材料);胶合木板;石膏(建筑材料);胶合板;石膏板;水泥板;建筑用石粉;建筑灰浆;砂浆”商品上。
2、我局已核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优时吉博罗建筑产品私人有限公司提交的注销申请。
3、引证商标二、三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护墙板(建筑用);石膏板”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为优时吉公司,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为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重庆)有限公司。
优时吉公司授权优时吉博罗建筑产品私人有限公司引证其名下第19类“优时吉/USG”商标,针对本案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原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交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与其存在利害关系证明的证据,故我局不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相同近似问题予以评述。
4、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拉法基 LA FA RGE”、“优时吉百利”、“拉法基福牌”、“拉法基金隅”、“YOUSHIJI”、“奥博德”、“USGBL”等83件商标注册信息。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具体评审理由、异议决定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与被异议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建筑材料);石膏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用石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文字“优时吉百利”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文字“优时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双方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优时吉博罗USG Boral”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日前,“优时吉博罗USG Boral”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原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原异议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置评。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石膏(建筑材料);石膏板”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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