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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53599号“KM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4740号
2020-06-0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9053599 |
无引证商标 |
异议人: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桂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桂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053599号“KM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MC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链条”等。异议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KMC”商标,并使之具有了一定影响力。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引起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53599号“KM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桂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桂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053599号“KM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MC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链条”等。异议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KMC”商标,并使之具有了一定影响力。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引起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53599号“KM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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