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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28152号“70 大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57087号
2025-03-0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228152 |
申请人:王志巍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28152号“70 大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02849号、第9219269号、第19830337号、第41051431号、第71901855号、第72893668号、第74048925号、第75251291号、第14331033号、第40395327号、第15833923号、第55171531号、第53808309号、第53798080号、第16283787号、第71804069号、第52218444号、第5219861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五至七、九、十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在“会议室出租;帐篷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2、引证商标五至七、十六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70 大叔”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至十五、十七、十八分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至十五、十七、十八核定或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至十五、十七、十八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虽处于撤三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28152号“70 大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02849号、第9219269号、第19830337号、第41051431号、第71901855号、第72893668号、第74048925号、第75251291号、第14331033号、第40395327号、第15833923号、第55171531号、第53808309号、第53798080号、第16283787号、第71804069号、第52218444号、第5219861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五至七、九、十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在“会议室出租;帐篷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2、引证商标五至七、十六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70 大叔”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至十五、十七、十八分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至十五、十七、十八核定或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至十五、十七、十八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虽处于撤三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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